教育培训合同属于典型的“预付式消费”,不同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消费模式,它是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按照约定多次或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消费模式。虽具有便捷、互利的优势,但商家跑路、服务缩水、退费推诿等乱象屡见不鲜。
因此,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一定要审查商家资质、留意合同条款、厘清退费条件,避免“踩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