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带你“秒懂”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

2024-01-08

民法典宣传

生活里那些让人抓耳挠腮的破事儿,其实早就被一本 “法律宝典” 安排得明明白白!每一个让你焦头烂额的难题,也早就被安排好了 “标准答案”!今天,就用几组动图帮你“秒懂”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




住手!键盘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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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认定网络言论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应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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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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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令禁止高空抛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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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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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宠,守护你我


现如今养狗人士越来越多,如遛狗不拴绳致人受伤,则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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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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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值办卡,商家“跑路”


教育培训合同属于典型的“预付式消费”,不同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消费模式,它是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按照约定多次或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消费模式。虽具有便捷、互利的优势,但商家跑路、服务缩水、退费推诿等乱象屡见不鲜。

因此,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一定要审查商家资质、留意合同条款、厘清退费条件,避免“踩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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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安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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