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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案例】
2008年11月28日8时晚左右,钱某驾驶一辆重型普通半挂车,途经正在修理路面比较颠簸的某交叉路口,与对面驶来的一辆轿车相会。被害人吴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钱某驾驶的重型普通半挂车侧面行驶,被钱某驾驶的半挂车撞倒。事故发生后,钱某驾车继续前行。对面交会的轿车发现钱某驾车未停后,当即报警并转头追上钱某。吴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腹脏等器官损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交警队认定,钱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现场目击证人证实,事故发生后钱某先减速,后停顿了一下,又加速前行。钱某供述的解释是,当时自己未发现其驾驶的半挂车撞倒他人,以为路面颠簸撞到了石头,所以停顿了一下,又加速前行。后钱某以交通肇事罪被诉至法院。
【人民眼光法律解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裁判结果】
钱某驾驶的是一辆重型普通半挂车,车体较长且车身发出的声音较大;事发当时已是晚上8 时,现场光线比较差,钱某驾车与对面轿车相会时,视线会受到影响;事故发生现场正在修理路面,比较颠簸,钱某确有可能未发现其驾驶的半挂车撞倒他人。现有主、客观证据尚不能充分证实钱某明知事故的发生,不应认定钱某的行为系交通肇事逃逸。所以,钱某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